十二、矿山企业年度报告检查应提交的资料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2、 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审核后退回);
4、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退回);
5、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平面图,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
6、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7、 实行开采点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属市局发证的提交资料一式三份,省发证的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