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和立案
1、受理
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处理。
2、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立案
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
(二)调查和处理
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
调查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检查和就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
处理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进行首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审议。审议应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三)告知和听证
1. 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政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 听征
(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程序。
(四)决定和送达
1.决定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2.决定的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决定期限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
4.送达
违法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备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六)强制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