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 申请
(1) 提交书面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②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③有关证据;④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政编码;⑤递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时间。
(2) 委托代理申请程序。如果当事人本人不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2、 受理立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就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调查
调查,是指由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须证据材料,并查证有关行政法规,写出调查活动过程。
4、 调解
行政调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以第三者公证人的身份,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所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经过承办人员调查取证,案件事实查明了,法律责任也明确了,这为行政调解创造了条件和打下了基础,就有可能达成解决协议,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行政调解是行政决定前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
5、 决定
处理决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在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行政程序。这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结案手段。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权属争议,须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6、 复议
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程序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7、 执行
执行程序是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须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自动履行,就不需要经过执行程序。所以,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8、 监督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中体现出监督程序。第三十条规定:“下级人民政府土地执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这种监督程序,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内部程序。